自贡网讯(任蕾 记者 卜一珊)近日,大安法院审结了一起男方因女方私自打胎而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
原告罗某与周某结婚后均在外地打工。婚后不久周某便怀孕了。得知这一喜讯,罗某欣喜不已。但周某却认为自己没有任何做妈妈的准备,并且在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服用了药物,担心会对胎儿产生影响。在巨大的思想压力下,周某个人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罗某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气愤。他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并且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通知了罗某和周某进行庭前调解,但罗某却坚持起诉离婚,周某则不愿意离婚。在巨大的分歧下,法官不得不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双方仍对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法院只能依法判决不准罗某与周某离婚。
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全体公民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男女双方既有决定生育的自由,也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但因为孩子始终是夫妻双方的,是否生育或者怀孕后是否流产都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避免损害夫妻感情。
但如果夫妻一方确实侵害了另一方的生育权,法院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判决双方离婚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以侵犯生育权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是于法无据的。因此,在罗某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不能离婚的判决。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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