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日前巡回到东湖镇同心村,审理该乡村民张某某的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在同心村村委会会议室,一条标语、几张桌子、几把椅子,就构成了一个简易法庭,审判按照法律程序规范进行。据了解,原告张某某在一次前往工地途中,因乘坐同村谢某某驾驶的两轮车翻车而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住院,其中有一处于今年5月被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张某某要求谢某某等人给予经济赔偿,后经私下调解无果,张某某遂提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谢某某等3人依法赔偿人身损害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8284.10元。
为减免张某某等人的负担,富顺县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来到刘某某所在的同心村,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的赔偿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法庭宣布休庭。休庭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原告和被告分别进行调解,耐心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使得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赔偿张某某一定金额的损失费用,此案得以顺利结案。
富顺县人民法院 罗晓英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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