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留下安全隐患(资料图片)
装修房屋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在选择装修施工人员时,一些市民倾向于将装修工程交给具有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来完成;但部分市民为了节约成本,选择自己找工人进行装修。在这种情况下,装修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该谁承担的问题就会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而当事双方也会因此弄得焦头烂额,甚至起诉到法院。
那么,市民在装修时该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发生?该如何选择装修施工人员?为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纠纷案例
施工出意外 工人业主“扯斤斤”
今年4月初,张平(化名)在兰强(化名)的介绍下,为我市某小区8栋6楼的一户业主打阳台的飘窗和部分墙体。经张平、兰强和户主协商,施工价格为1400元。4月9日下午,张平将阳台飘窗打完后,在清理混凝土碎渣的过程中,由于打飘窗的位置属于违章冒险作业,且没有做任何安全措施,张平从6楼坠入底楼,造成胸部受伤,左肺上叶挫伤,左侧外伤性气胸,左侧第2至第9肋骨、右侧第7肋骨骨折,脾脏挫裂伤等。后经评定,张平为八级、九级和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要一万多元。
为此,张平认为,房主以及兰强作为介绍人,理应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房主则认为,自己与张平没有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他的受损责任。同样,兰强也表示自己并不负有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庭审中,因各方各持己见,争执较大,情绪较为激动,主审法官将改日再次进行调解(本报曾对此事进行过报道)。
此外,汇东某小区在此之前也出现过一起安装空调的工人师傅意外坠楼的事件。事发当天下午,在户主的联系下,两名安装空调的工人师傅来到户主家,为其将空调室外机进行移迁作业。由于该住户所居住的楼层在9楼,离底楼地面有近30米的高度。移机过程中工人师傅需要到室外进行操作,这时,一名工人师傅在没有佩戴安全装备的情况下,从阳台翻到了外墙的空调支架上,结果由于该工人师傅没有抓紧空调支架,不慎坠落到了地面。
事发后,当事双方在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工人师傅一方认为,他们是在为户主干活,因此户主应该承担责任;而户主则表示,在工人师傅前往室外之前,他曾进行过提醒,并明确提出让其佩戴好安全装备,所以不负有责任。
各方态度
关注点不同 安全重视程度不一
装修房屋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在进行装修之前,业主们有没有将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考虑进去呢?对此记者找到了一些正在给房屋进行装修的业主和工人了解情况。
市民罗先生在汇东一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眼下正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我把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给了装修公司来完成,之前我就对这家装修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核,同时还和他们签订了装修合同。”罗先生介绍说,他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特别对安全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约定,“因此如果是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前年,市民谢女士在同兴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在买房时花掉了家里的全部积蓄,谢女士选择了暂时不对房屋进行装修。今年,谢女士手上积累了一定资金后,决定对房屋进行一番装修。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谢女士没有找正规装修公司,而是自己找来了工人进行装修。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该由谁来负责的问题,谢女士表示,“我在找‘棒棒’时只顾着和他们谈价钱,没有意识到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谢女士家,记者见到了正在施工的泥工师傅。“泥工这套流程大约就是10天左右的事,只要在干活时自己多加小心,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安全事故的。”该泥工师傅说,“我干装修这一行已经有10多年了,还从来没发生过安全事故。”
安全提醒
认清装修公司资质签订合同
在装修过程中并非一定不会发生意外受伤等情况,如果发生了意外事故,作为当事双方应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此,记者向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荣旭东进行了咨询。
荣旭东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业主委托合法注册的公司,施工人员受伤属于工伤,业主无需承担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如果业主委托个人施工发生事故导致施工人员受伤,业主将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也就是说,与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手续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装修合同将会成为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此提醒正在进行房屋装修或决定装修的房主切勿疏忽安全防范工作,尤其应注意对装修公司或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还需签订装修合同。同时,装修工人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危险作业时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编辑:张昊灿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