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任蕾 记者 卜一珊)《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适用监外服刑必须具备罪犯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两个条件。为了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政策,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大安法院在判决前,委托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专业调查。
据悉,该部门从居委会(村委会)、家庭、单位、学校、被害人等各方调查了解被告人个人情况、一贯表现、社会背景等后,提出能否判处缓刑的意见和建议。法院根据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作出判决。
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法院充分了解被告人犯罪前的具体情况,也让社区矫正机构提前介入,有利于做好犯罪分子的矫正工作。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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