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漆杏梅 记者 池莉)因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为此,员工将企业告上法庭。最终,员工拿到了自己应有的经济补偿金11539元。
张淑英在我市一家化肥厂造粒岗位工作,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厂因拆迁停产一段时间。
2011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淑英在工厂从事造粒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该合同到期后,因续签劳动合同相关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工厂向张淑英出具《通知》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为此,张淑英不服,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
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原告张淑英的仲裁请求事项。此时,张淑英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张淑英在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虽工厂因拆迁短暂停产,但双方仍然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向张淑英支付双倍工资。但鉴于张淑英主张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予支持该项请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化肥厂应当向张淑英支付按五个半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即11539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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