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赵月维 安妮亚 记者 池莉)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纠纷案。原告自贡市某制氧厂与原审第三人李佳(化名)终达成协议。
据了解,2014年4月21日,自贡市某制氧厂因不服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2013年6月14日针对该厂员工李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李佳所受并非工伤,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经调查了解,确认自贡市某制氧厂与李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将自贡市某制氧厂作为用工主体进行工伤认定正确。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所确认的李佳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制氧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三方进行调查了解,确认制氧厂职工李佳确实于2012年12月2日与工友一起运送氧气瓶到自贡市某冶金有限公司时,右手被掉下的氧气瓶砸伤,右手压榨伤,右小指末指骨折。
经多次反复调解协商,自贡市某制氧厂终于同意给付李佳工伤待遇共计3万元(含社保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待社保经办机构赔偿到账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并自愿撤回上诉。
编辑:张昊灿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