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熊心权)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从10月起,我市与全省同步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在新农合政策方面,门诊新农合病人首诊应到基层医疗机构,并严格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除急诊外未履行转院手续的越级诊治原则上不予报销。
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杠杆作用,切实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市对新农合报销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
常见病病人门诊应做到基层首诊: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患特殊疾病参合患者门诊治疗应按规定到乡或县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相关门诊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参合患者住院应做到基层首诊。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应由所住院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患者凭转院证明、本人身份证、参合证等证件和医院规定资料办理入院。住院时所用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参合证等内容相符合。新农合年度缴费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当年患病可凭母(父)亲身份证明、参合证以及患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证明,享受统筹地新农合补偿政策。
严格实行双向转诊。因病情需要,由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缓解后,经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凡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运行前,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证明、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统筹地新农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报销。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运行后,患者凭上述资料在就诊医院指定窗口办理报销。
在外地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也应做到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或探亲证明、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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