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称,住在大安区仁和半岛景苑10栋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私圈公共绿地挪为防盗之用”。对此,业主委员会主任李专解释称,他虽为小区业委会主任,但把这些公共绿地圈起来建立防盗识别区的行为与小区业委会无关,是景苑10栋居民的自发行为。对李专的做法,有些业主表示赞同,也有业主表示私圈公共绿地是违法行为。
现 场 整栋楼屋后1米宽绿地被围
9月29日下午1时许,记者找到仁和半岛小区物管方锦诚物业公司。在物管方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景苑10栋3单元楼前,记者看到,一排刷着绿漆的围栏将该单元楼底楼屋后5米长、1米宽的公共绿地围了起来。围栏上方还拉起了警戒线。物管方工作人员指着栏杆和警戒线告诉记者:“这里就是李主任圈起来的公共绿地。”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现场看到,围栏上方的警戒线已经向外进行了延伸,将整栋楼屋后1米宽的绿地都围了起来。警戒线上还贴着写有“防盗识别区不可闯入”字样的牌子。
解 释 “圈地”为了防盗,楼上业主赞同
9月29日当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专也来到了现场。对于“圈地”一事,李专解释说,建立防盗识别区是景苑10栋居民的自发行为,与业主委员会无关。因为近几个月以来,10栋楼上住户被盗过两三次。李专指着旁边一根白色塑料管道告诉记者:“小偷就是顺着这根管子爬上去的,现在栏杆上的铁丝刺是事发后物业安装的。”顺着李专手指的方向,记者在楼后的公共绿地上看到一条被人为踩出的30厘米宽小道。李专分析称:“一般人谁会走这里来?这里的小路肯定是小偷踩点的时候踏出来的。”
对于楼上业主对“圈地”行为的看法,李专告诉记者说:“楼上的业主也都非常赞同我的做法,我也住在景苑10栋,这是我们景苑10栋居民的自发行为。”李专指着10栋屋后公共绿地告诉记者:“这里树木繁茂,一到晚上走在外面的路上啥都看不见。”他还介绍说,考虑到景苑10栋的特殊地理位置,将在这里建立小区防盗示范点,并安装报警装置、监控摄像头和射灯装置。业主们通过APP应用就可以在手机上看到自己家附近的情况,如果有小偷闯入该区域,报警器将会自动报警,同时安装在地上的射灯也会亮起,这样一来楼上的业主也将更加安心。
据悉,如果景苑10栋的防盗识别区示范点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李专打算下一步将此事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召开业主大会由小区业主决定是否在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上建立防盗识别区。
观点PK 支持方:能够提升整栋楼的技防水平
为了解李专的做法是否得到景苑10栋居民的赞同,昨日,记者采访了两户住在该栋楼内的居民。居住在10栋3单元的陈大爷告诉记者:“我与李主任属于对门,他住4单元,我住3单元,我们隔窗相望也算是邻居。我事先不知道他建了防盗识别区,但是对他这个做法我还是非常赞同的,毕竟这是好事,能够提升我们这栋楼的技防水平。”居住在10栋2单元的雷大爷也说:“我家之前被盗过,小偷可能就是利用屋后茂密的绿化带作掩护然后爬上来的。对他的这个做法,虽然我事先不知道,但是现在知道了还是非常赞同的。”
反对方:担心侵犯居民隐私,“圈地”违反相关规定
相对于这些赞同意见,居住在小区其他楼栋的业主却对李专的做法表示出不赞同:虽说这样是为了防盗,但是一旦安装摄像头,居住在10栋的居民的隐私权是否会被侵犯?还有在没有得到全体业主许可的情况下,就私圈公共绿地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刘先生说:“我多次打电话到物业反映这一情况,物业方也多次劝阻未果,这样的做法真的有待商榷。希望李专能够重新考虑此做法的可行性。如果仅仅是为了防盗、提高安全性,可以在玻璃窗上安装报警器。”
各方说法
物业:没有执法权,只能从中调解
记者就了解到的情况采访了锦诚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江丹。江丹表示,对于业主委员会主任李专的做法,他们确实收到了一些业主的投诉。“对于李专建立防盗识别区的做法,我们没有执法权,只能去劝阻。我们将其他业主的想法转告他,也将他的解释转达给业主,我们只能从中起到调解的作用。”江丹表示,“他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过做法上可能欠妥,有待商榷。”
社区:做法合理不合法,将进一步沟通
随后,记者来到了大安街仁和社区。社区主任郑超表示,李专建立防盗识别区的做法合理但不合法。郑超说:“李专的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仁和半岛小区内的技防水平,让居民们生活得更加舒心,他的做法是合理的,但在没有争取到公共绿地所有权居民同意的情况下,他的做法并不合法。”据悉,仁和社区接下来将会和李专进行进一步的沟通。郑超表示:“毕竟这个做法很好,如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我相信他会将此事提上业主委员会议程,并召开业主大会由仁和半岛全体业主决定是否在小区内所有楼栋都建立这样的防盗识别区。”
律师:使用公共绿地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记者咨询了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荣旭东。荣律师表示,对于此处公共绿地的使用,无论是集体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都应参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故该绿地应由相关业主共同管理。由于该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故该类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业主授权的权利和程序决定相关事项。
二、如果摄像装置安装在公共区域,其监控视野为在公共区域可见的范围,则不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企业是受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盈利性机构,不具有裁判纠纷和执法职能;如果业主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编辑:熊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