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任蕾 记者 卜一珊)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缓解执行难。大安法院从改革执行局内设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入手,制定了《大安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主要内容有:确定了“三个分立”。即执行裁判权、监督权、实施权分立。“三个分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执行效率,进一步缓解“执行难”。
整合内部机构。以“人尽其才”为原则,在执行庭下设执行综合组、财产统查组、强制执行组。执行综合组主要行使执行裁判权及庭内的行政管理权;财产统查组与强制执行组则根据案件性质和类型各自行使执行措施实施权。从而打破了传统的承办人负责制模式和人员管理格局,最大限度杜绝了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建立分管领导与干警的互查互考机制,强化执行监督。即专设执行监督考评办公室(考评办)。考评办成员由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及执行庭正副庭长组成,由局长牵头监督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施情况,对违反流程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告诫,对已结案件进行审查并评定等次,并将此作为对干警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而考评办组成人员的审查批准及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由全体执行干警进行监督,以无记名打分的形式予以评定考核等次。从而解决了以往只考核干警不考核领导、对领导管理行为监督缺位的弊端,实现了二者的良性互动。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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