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类案件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的“重头戏”,而“三养”案件又是其中的热点、难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赡养问题是日益凸显,由此而带来了人民法院赡养纠纷案件受理数量是居高不下,且此类案件还呈现出了诸多新特点。这些变化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化解此类纠纷的难度。为此,本文将以富顺法院赵化法庭2012年-2014年前三季度案件情况为例,做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希望能对化解此类纠纷有所益处。
一、2012年-2014年前三季度收结案情况:
2012年,富顺法院赵化法庭共受理此类案件9件,审结9件,其中判决4件,调解2件,撤诉3件;2013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1件,审结11件,其中判决6件,调解2件,撤诉3件;2014年前三季度共受理此类案件11件,审结11件,其中判决7件,调解1件,撤诉3件。
二、案件特点:
1、赡养案件多以农村家庭为主,以多子女户家庭居多,很少有独生子女出现赡养纠纷,在这些多子女户家庭中家庭成员间关系大多不和睦,面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子女相互推诿,法官调解难度大。一般情况下系某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子女虽想尽赡养义务,但受儿媳、女婿的影响不尽赡养义务,特别是一些农村居民进城后,受城内一方的影响而不尽赡养义务。
2、原告大多为丧偶或年迈病残的老年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从所审理案件年龄统计来看,当事人的年龄结构一般为71岁左右,最小的60周岁,最大的91周岁。这其中有一大半是丧偶的老年人。
3、原告往往是在与子女发生一定的矛盾纠纷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从审理的赡养案件来看,有的兄弟几个发生打架,父母偏向于其中一方,对与自己以前有矛盾的子女发生争执;有的则是因为子女争占自己的宅基地、粮食或各类政府补贴款项等纠纷发生后才诉至法院。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积压已久且多重矛盾相互纠葛,调解难度大。
4、涉诉被告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孝道、法制观念淡薄。在要求承担义务的被告中,大多文化素质低,道德观念差,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制观念。
5、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绝大多数已另立家庭,并且赡养人自己都有子女。赡养人此时有一定的收入和生活来源,有尽赡养义务的能力。但也存在个别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收入甚微,生活有一定困难,不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的情况。
6、父母与子女存在较大的鸿沟,法院调解成功率较小,大多案件采用判决方式结案。一般情况下,父母与子女分居时间长,特别是一些受封建思想影响的老年人,往往不愿与自己的儿媳同居一院,他们一般不同意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让子女拿一定钱财了事。同时此类案件往往大都在亲友或基层组织的主持下经过了反复的协商,虽达成了协议但却未完全有效地履行,以致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达不成一致意见,多采用判决方式结案。
7、农村赡养案件存在“影响大”“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一大三难”特征。由于农村赡养案件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致使赡养案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案件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审理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的“一大三难”现象。
三、原因分析:
1、部分赡养义务人文化素质低,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老年人当作包袱。在我国将赡养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在《宪法》、《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现实中有的子女认为不赡养父母是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根本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子女错误地认为老年人不能劳动,不能挣钱,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供养他们是家庭的一种负担,从而把法定的赡养义务与眼前的经济利益等同起来;有的子女将是否能得到父母的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以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不赡养父母的情况较多。
2、因分家析产引发赡养纠纷。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析产不均引发子女之间矛盾的,子女在相互攀比的心理作用下对父母在分家时的不公,斤斤计较,特别是在儿媳、女婿等的挑唆下,原本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会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第二种情况是被赡养人在分家析产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自己此后的生活全依附于赡养义务人的供养,自身没有财产支配权,进而产生赡养纠纷。
3、受各种家庭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纠纷,这点在农村家庭中表现尤为突出。首先是子女众多,赡养纠纷多发生于高龄的老人身上,而这个时期的老人大多生育了多个子女。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复杂,在父母子女之间、婆媳之间因为各自的成长环境、条件不同,以致对家庭的看法不同,在面对问题时又缺乏有效地沟通,以致彼此关系紧张。同时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尤其是子女成年分家后多把年迈体弱的老人当成是累赘,相互推委,不尽赡养义务。其次是受经济条件所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且现阶段在农村中壮劳力大多外出打工,给社会留下的不只是“留守儿童”,也有孤独的老人,且这些老人还承担着照顾孙子孙女的责任,那些在外务工的子女在外能做得最好的就是每月往家里寄上一些生活费,而对老人的精神生活、病痛疾苦更是无从顾及。而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中的老年人来说,由于子女工作成家后大多搬出家中与老人分开居住,近则住在同城,远则相隔千里,加之现代上班族工作生活压力大,自然也就分不出更多的精力来关心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正由于此,才导致了此类纠纷频发。这一社会现象也成为了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应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常回家看看”的现实缘由。
4、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着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5、受封建思想影响,父母再婚时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对,子女也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么艰难,但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有的子女大脑深处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后,就不再过问父母的生活,有的还要求与父母断绝亲情关系。
6、“分家赡养协议”导致部分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这在农村家庭中也表现得较多。在农村家庭中以多子女户居多,而随着众子女的成家立业,自然也就存在着分家析产的情况。有时在家族长辈的协调下,兄弟几人便达成分家协议,明确了由谁赡养父亲,由谁赡养母亲。当父亲或母亲去世后,对父亲或母亲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往往对协议上不归自己赡养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
7、有的女儿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嫁出门的女儿是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自己哥、弟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从而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8、不照料晚辈不赡养。因子女长年在外工作,无法照料自己的孩子,以致很多子女便将其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全部推给了家中的老人。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的子女就会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9、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多有退休工资或者社会保障而言,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使得其生活来源无有效保障,生活、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四、对策及建议:
1、以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古人云,“百善孝为先”。现代社会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个人内心欲望的膨胀,使得“孝道”美德日益沦丧,由此有必要以村(居)委会、民政等部门为依托,在全社会弘扬这一美德,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全民的赡养意识。 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各级组织要加大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形式丰富、内容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执行赡养案件时也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典型案件到被告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执行,促使赡养人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的赡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提倡子女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更应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等为宗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敬老院等场所真正发挥作用。而且从社会发展长远来看,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将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养老难”现象的重要途径。
4、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民政、妇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如果发现有不赡养或遗弃老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依法严惩,主动帮助老年人化解家庭矛盾,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解决,并且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调解能力。
5、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注重个案原因分析,调判结合,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赡养纠纷案件法院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给予司法救助。同时,承办法官要注重个案原因分析,要以亲情为主线,紧抓纠纷后面的家庭内部矛盾,在深入走访、了解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侧重于调解的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实现双方矛盾的化解。同时对于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承办法官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生活的角度及时做出判决。另外,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利用对其行为的惩处达到对周边其他人员警示教育的作用。
(刘 波)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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