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裴建成
近年来,“敬畏教育”在各级干部中逐步推进并已初显成效。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这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须,而且对加强干部教育,提升其品质素养,保证作风建设“抓常,抓细,抓长”都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是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国家法律还是党内党规的基础,如果一个党员干部对法律都不敬畏,又何谈遵守党规?现在,大家关心如何巩固和保持作风建设“新常态”问题,其实,这要看各级干部是否怀有对法律和党规的敬畏之心,是否始终把法律和党规当成自己头顶那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当前,干部对法律和党规的敬畏还应该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上得到检验。所以,确实需要一大批常怀敬畏法律之心的各级干部,并依靠他们不断探索、从而“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较长时期来,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唯上不唯实,唯书不唯法”的事情经常发生,“人情大于法”无处不在,这已经成为我国法治领域建设的短板。法律得不到应有的敬畏,必然导致缺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干部,必然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如此何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无一例外”?所幸的是,现在党在四中全会作出决定:“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相信,这些举措对各级干部修炼敬畏之心,提高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会大有裨益。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的说明中指出,要“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和把握“三个全面”的逻辑关系,特别是理解和把握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起到的稳定促进作用,对我们贯彻四中全会精神,领会中央的总体战略布局十分重要。只有有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才能确保改革大胆、全面、有序地推进;也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最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这一切,不妨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为抓手,从强化干部的法律、党规意识做起,自始至终抓紧、抓好、抓实。
德国大哲学家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思索越深,越有敬畏感:一个是头顶上的星空,一个是我心中的道德定律。”法律就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如果说敬畏是人生的压舱石,那么法律就是船员的经纬仪。让我们始终怀抱着一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征途上胜利前进!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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