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历程
●2013年4月1日,复旦医学院硕士研究生黄洋饮用寝室饮水机中的水后,身体不适,有中毒症状●2013年4月11日,复旦大学报案。上海警方在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锁定黄洋室友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林森浩●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庭审理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和一审时相比,被告人一方此次不但更换了辩护人,还对整起案件提出了更多的质疑:林森浩的行为究竟属于检方指控的“故意杀人”,还是他自己始终坚称的“恶作剧”或是“玩笑”?林森浩投入饮水机中的二甲基亚硝胺剂量究竟有多少?黄洋喝下的水究竟是否足以致死?
自贡网讯(记者 林媛)在十多个小时的庭审中,围绕上述案件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二审结果。
当天最大的变数出现在二审质证的第三阶段,辩方法医证人称,黄洋没有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支持。而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
上诉方律师认为,林森浩倒入饮水机的毒物量,不足以达到黄洋致死量。“黄洋的死亡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且上诉方律师指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他(林森浩)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随后,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法医胡志强提出四点分析意见:一、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二、关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三、病理组织检验:肝衰竭可由多种病因引起,没有绝对特异性。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四、程序问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检方鉴定程序等不合规定。
胡志强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目前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法医室主任,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等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证论专家。他解释道,4月3日,对黄洋的“两对半”检查中显示,对乙肝病毒抗体检测是,他的一个抗体为阴性、两个抗体为阳性;但在4月6日后,三个抗体均属于阳性。造成这个的原因只可能是黄洋患有乙型肝炎。该事件和肝炎爆发只是“碰巧”,黄洋爆发乙肝,和二甲基亚硝胺之间并无联系。
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相关结论,检方从法医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检方提问胡志强资质,法医胡志强表示,自己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
检方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能不能认为你对原来的尸检过程获取的证据是认可的,只是不认可它的结论?”“如果你连尸检获取的证据也不认可,你再根据它出具结论,你不觉得是矛盾的吗?”
对此,法官当庭表明,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所说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意见,不能单独作定案依据。上海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黄洋死因: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二审结果。
林森浩最后陈述
“向黄洋的父母亲人道歉,不要因为我的事情,双方父母成为对立面,如果侥幸我还有机会,我会竭尽全力补偿;如果我走了,希望你们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感谢律师。”
家属表现
黄父:维持原判是最大心愿
林父:庭审中出声提示儿子
昨日上午,前往上海参加庭审的黄国强向媒体表示:“维持原判,这是我最大的心愿。” “每一次开庭,对我们都是一次心碎”,“我不是不哭了,只是强忍着眼泪。”而这一年多时间里,黄国强说自己没有一晚睡好过,“没有办法睡觉。”
与年初的频频落泪相比,黄国强的情绪非常克制,但谈及林森浩上诉理由中称自己并没有故意杀人,黄国强显得有些激动,“如果不是故意,为什么要买毒药?”“他毁掉的不只是我的儿子,还是我们一个家族”“绝对无法原谅”。
但对于林森浩的家人,黄国强却叹了口气,“我不恨他们,他(林森浩)犯的错,应该他一人承担,与他的父母无关。”
开庭前,林尊耀低头匆匆进入法庭,未接受媒体采访。庭审期间,林尊耀两次出声,法官两次提醒“旁听人员注意法院秩序”。林尊耀用的是方言,旁人听不懂。林尊耀后来解释道,因为儿子表达能力差,很担心,自己说的大致意思是:要儿子将知道的都说出来。
编辑: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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