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大安区大山铺的一对夫妇先后与三名中年男子共同出资,合伙通过快递方式非法贩卖香烟,从中牟利。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对其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情回放:合伙非法大量贩卖香烟
2013年10月,应某某、张某某夫妇与柳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谋共同出资,合伙从山西等地购买香烟回自贡贩卖。其后,应某某、柳某某窜至山西省阳泉市,先从蒋某某处购买中华、大重九、贵烟(国酒香)等香烟携带回自贡进行贩卖,后为了便于批量运输和防范执法部门查处,应某某、柳某某通过银行先将购买香烟的货款汇入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由蒋某某以快递方式将所购香烟邮寄给应某某、柳某某在自贡等地贩卖。其后,他们还从太原市杜某某处以快递方式邮购香烟回自贡进行贩卖。
2014年2月底,经应某某、柳某某等人同意,郭某某、邓某某出资加入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并商定所获利润由应某某、邓某某占50%,柳某某、郭某某占50%。其后,这伙人按照各自的分工,从蒋某某、杜某某处以快递方式邮购香烟回自贡贩卖。
按照应某某所记账本统计,2014年2月底至6月3日期间,这伙人从蒋某某处购得硬盒中华香烟1210条、云烟(大重九)香烟100条;从杜某某处购得硬盒中华香烟3076条,云烟(大重九)香烟700条,贵烟(硬小国酒香)香烟90条,获利40000余元。
2014年6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将应某某、柳某某等人挡获,并从应某某、柳某某等人的住所内查获中华(硬、软)、贵烟(硬小国酒香)、云烟(大重九)等香烟共计409条,扣押现金48000元。经自流井区烟草局鉴定,查获的香烟均系真烟,价值人民币235140元。
本案经汇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于6月14日分别将应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刑事拘留,并于7月17日提请自流井区检察院审查批准,将其依法逮捕。
一审判决:五人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某、柳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某某、柳某某系主犯。郭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该案五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符合缓刑条件。
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应某某、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分别判处郭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本案违法所得四万元予以追缴;对查获的中华(硬、软)、贵烟(硬小国酒香)、云烟(大重九)等香烟共计409条予以没收。(吴明远 李平 邱琳)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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