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城市污染,有效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自贡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1、自流井区新街、郭家坳街、五星街、东街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2、大安区龙井街、马冲口街、大安街、凉高山街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3、贡井区贡井街、筱溪街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4、自贡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丹桂街、学苑街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因传统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公安局公告。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归自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荣县、富顺县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自贡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4日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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