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马成 记者 缪静)近日,贡井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德某夫妇与买方胡某夫妇于2009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卖方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买方,总价款近10万元(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水、电、气的过户转让费)。合同中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房产及水电气等的过户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卖方将房屋交给了买方使用,买方也支付了约定的部分房款。后因卖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水、电、气等涉及房屋产权买卖过户手续,于是买方自行进行了办理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此外,由于买方自身也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讼到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该房屋所属区域土地是集体土地,政府正在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售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法官了解到,买卖双方是镇上的熟人,平常关系不错,考虑到案件将来执行的实际情况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需要,承办法官一面奔走有关单位了解房屋状态,一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圆满解决此次买卖纠纷。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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