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消委会 记者 欧亚非)去年6月初,富顺县某中学14岁学生周某使用的“苹果4”手机出现故障,拿到代寺镇某通讯经营部进行维修。维修人员查看后表示可以维修,叫周某隔几天来拿,并办理了相关维修手续。几天后,当周某来领取手机时,维修人员称手机修不好了,但其零部件还可用于维修其他手机,建议周某将该手机以200元价格卖给该店。对此,周某深信不疑,便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让该店进行了回收。
事隔几天,周某陪同学再次来到该店时,却意外发现营业人员正在用他“修不好的”手机打电话、玩游戏。于是,气愤的周某与其理论,营业员当即承认手机已经修好了,但周某想取回手机,需要支付800元维修费。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6月17日,周某向富顺县消委会代寺分会投诉。
经查,周某投诉的情况属实。6月27日,富顺县消委会代寺分会召集经营者及周某通报调查的事实,并明确告之经营者,其采取谎称手机修不好的手段构成消费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随后的调解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店方按该手机800元的维修费用减去200元的商家回购费后的600元为基数,以退一赔三计算,赔偿消费者2400元,并以商家赔偿周某一部价值2200元“苹果4”新手机和200元现金的方式赔偿。
消委会提醒
童叟无欺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恪守的商业道德,该店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这一道德要求,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属欺诈消费行为。依照《消法》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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