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虞应斗 张军 记者 林媛)日前记者从荣县法院了解到,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的谢五(化名)在缓刑期间脱离监管,荣县法院裁定撤销了对他的缓刑判决,这也是该院近年来裁定撤销的首起缓刑判决。
2013年12月31日,荣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荣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14年9月下旬起,谢五未按规定向所在司法所报告活动情况,也未递交思想活动汇报材料,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方走访调查,发现谢五未经请假而擅自离开居住地,且登记的手机已停机,脱离监管。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谢五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谢五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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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和缓刑撤销
缓刑撤销究竟有何意义?记者采访了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荣旭东。荣旭东表示,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在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积极效果。
社区矫正有利于革除监狱矫正的弊端。使罪犯与其亲属、朋友保持经常性地沟通和交流,可以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平台,可以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避免其与社会脱节,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社区矫正有利于完善我国刑罚的执行体系。社区矫正由公、检、法、司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解决了以往非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混乱和缺位,使我国刑罚体系更趋合理、完善。
但是,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者不遵守相关规定的,有必要进行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员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也是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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