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陈凌 记者 周孟娟)近日,经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王浩、刘芬、刘华、刘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月3日晚,王浩、刘芬、刘华、刘剑等人在富顺县城刘强的家里吃饭饮酒。当晚22时许,王浩去楼下购买香烟,刘华随其后。王浩来到赵博经营的副食品商店购买香烟。在购买香烟时王浩与赵博发生争执,王浩遂追打赵博,经刘华和随后赶来的刘剑多次阻止未果,赵博立即报警。
富顺县公安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处置该事件的指令后,值班民警王鑫带领民警张江、刘坤、王毅、协警张东驾驶警车赶到现场。民警王鑫找到王浩等人准备了解情况时,遭到王浩的辱骂。刘华在处警民警未处置完毕前就欲将王浩带离现场,被民警王鑫口头阻止,王浩便抓住王鑫前胸衣服对其乱骂,同时,用拳头击打王鑫胸部,民警依法将其控制。
此时,闻讯赶来的刘芬、刘剑等人,拦住处警的警务车,阻拦民警带走王浩。期间刘芬拿出自己的手机给民警拍照,同时,刘芬、刘剑、刘华对处警民警实施打耳光、用拳头打、用脚踢等暴力行为,导致处警民警、协警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处警民警的现场执法仪也被刘芬打落在地上摔坏。刘芬等人还在现场叫嚷“警察打人了”等煽动性语言,引发现场多达二百多人围观。
在随后赶来的民警的增援下,事态得以控制,后王浩、刘芬、刘华、刘剑等人被民警带至公安局依法接受调查。经鉴定,民警王鑫、协警肖强、彭刚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定,王浩、刘芬、刘华、刘剑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构成妨害公务罪。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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