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卢玉丹 记者 池莉)花费了85万余元购买了一间营业房,结果在装修时发现层高“缩水”1米多,这让房主气愤不已。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缩水”?是开发商故意的?还是另其因?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房主气愤
85万元买的房子层高“缩水”
2012年2月10日,市民文琳(化名)看上了一处位于富顺县的营业用房一间,该房屋有近70平米,文琳觉得位置较好,以后会有升值空间,而且自己用来做生意也相当不错。几经考虑后,文琳和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了这间营业房。
转眼到了2013年9月2日,文琳按照约定付清全部房款85万余元,该公司也在当月如约交房给了文琳。拿到钥匙和相关的一切手续,这桩房屋买卖看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随后,文琳开始筹划房屋装修一事,但是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测量时却发现,合同约定的层高4.5米的房子居然有“缩水”现象。文琳感到很吃惊,自己花费了85万余元买的房子,难道“缺斤少两”?于是找到了富顺县公证处,经实地测量,其结果显示该房屋真的层高没有达到4.5米,仅为3.17米,与合同约定的4.5米层高相差1.33米。
拿到结果后,文琳气愤不已,立刻找到该公司讨要说法。
公司解释
层高“缩水”是设计做出调整
对此,该公司解释称,调整规划设计是出于要平衡与相邻小区的消防通道纵坡的平整,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而作出的设计变更,并无不当。不过,文琳却认为,就算要更改设计,也应该先告知自己。
最终,双方几次协商都没有结果,文琳只好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该公司承担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按房屋的空间体积与房屋总价款的比例,就缩小体积部分赔偿253928元,并要求支付因测量房屋层高而产生的公证费500元。
法院审理
房产公司补偿房主6.5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签定的合同上约定所售房屋层高为4.5米,虽经富顺县公证处实地测量净高为3.17米,但这个实测净高并非建筑意义上的层高,建筑意义上的层高应以该公司的竣工图显示该房屋层高3.3米为准,层高实际减少了1.2米。该公司在变更设计后并未书面通知买受人,使买受人丧失知情权和放弃购买的权利,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文琳给付因所售房屋层高降低的补偿款65000元。
■相关链接
层高非地面
与本层楼顶面的距离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1999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明确,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而非地面与本层楼顶面的距离。
面积减少与层高减少产生影响存在差异。单对开发商来说,面积减少不仅同层高一样减少建筑物构建成本,还减少了建设成本中比重最大的购买土地的费用,《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面积也会减少,而层高减少致《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面积不会减少。对房屋买受人来讲,房屋的面积减少所带来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的影响远大于房屋层高的减少。在日常生活中,对签订了《合同》的行为,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编辑:Frank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