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情形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答:七类情形不予受理:
1、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范围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走访跨越本级及其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4、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相关机关不予受理。
6、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申请复查(复核)的规定期限内,信访人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再次走访的,相关机关不予受理;
7、其他。包括: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求决类、申诉类信访事项未实名提出等客观上不能受理的情形。
三类情形不再受理:
1、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2、已经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3、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
问: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和时限规定?
答:属于信访受理范围的,按规定进入受理办理流程。其中:受理时限:有权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办理时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复查(核)时限: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核);复查(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对属于不予(再)受理情形的,向信访人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再)受理,并引导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属于政策咨询或正常事务性申办的,有权机关应按职能职责做好政策宣传解答或纳入正常业务办理程序;对其他疑难复杂的、涉及面广的非行政信访事项,各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关心群众疾苦的角度做好相关疏导、教育、协调、帮扶等工作。
问:《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是如何强化有权处理机关责任的?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用严格的工作程序来约束。《实施细则》对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求规定期限出具书面文书,并录入归档。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
二是用有力的督查督办来保障。要采取主要依托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进行全面转交、突出问题进行现场督查、到期信访事项录入工作抽查等方式实现有效跟踪督办。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也应建立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台账,强化内部跟踪督办。
三是强化有关单位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改进建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自贡网讯(记者 蒋秀梅)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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