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大安区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9月29日,借款人向某某(在逃)向曾某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人唐某某为担保人。因向某某未按期偿还该笔借款,曾某某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5月17日,自流井区法院作出判决“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期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被告唐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7月10日曾某某向自流井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告人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同年7月29日曾某某与唐某某在法院协商执行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日,被告人唐某某和妻子与其两个女儿签订无偿赠与协议,将所有权人为唐某某位于汇东路西段和汇东新区的两个门面无偿赠与其两个女儿,同年8月2日过户。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至4月7日决定对唐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该院执行中查明因唐某某转移其资产,致使执行案件目前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生效判决时,为逃避执行故意将房产无偿赠予其女儿,致使判决无效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后向法院递交认罪书,保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法院认可其认罪态度,且其供述基本属实,遂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吴明远 李莉)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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