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郑磊 记者 周孟娟)近日,大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李东明到自贡市一家医院就医时,因医患纠纷与医院保安张志东、邹顺清发生冲突。随后,李东明邀约王明强等人至该医院大厅内。李东明、王明强对张志东和邹顺清拳打脚踢,造成张志东左侧第7、8肋骨和右侧9、10、11肋骨骨折,其中右侧第9肋骨双骨折;邹顺清受伤住院。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志东肋骨骨折6处属轻伤一级,邹顺清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东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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