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张军 毕雪辉 记者 周孟娟)近日,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美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李伟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被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李伟明与其女友刘美玲在荣县一网吧上网时,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刘美玲的包内。吸毒人员顾全在征得李伟明的同意后,用一块手表做质押,以300元的价格换取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次日,顾全用300元人民币从刘美玲手里换回了手表。同年11月,李伟明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送到荣县新城一锁业门市贩卖给吸毒人员。同月,李伟明在荣县某旅馆房间内,将0.4克甲基苯丙胺再次贩卖给顾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其身上搜查毒品2.7克。
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伟明、刘美玲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伟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伟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美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刘美玲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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