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秦宇 王爔聆 记者 池莉)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高速公路急修作业中因操作不当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5年初的某个深夜,高鹏驾驶一辆超载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随车同行的还有货主李志文。不料行驶过程中车右后轮爆胎,高鹏立刻将车停于客货车道内等待救援。凌晨2时许,王强、赵彬驾驶一辆印有“高速路急修服务车”字样、不时闪灯的维修车经过该路段。二人下车告知高鹏自己是高速路急修人员,并出示了急修作业服务卡。双方商量好维修价格后,开始进行维修。
就在王强、赵彬二人用千斤顶对车顶压过程中,货车突然向右方侧翻,站在一旁的李志文来不及躲闪,被货车压倒致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的发生系修车工人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货车侧翻造成,不属于交通事故。”高鹏、刘东(王强、赵彬二人的雇主)与李志文的家属对赔偿费用未能达成协议,引发诉讼。李志文家属要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高鹏、刘东、王强、赵彬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强、赵彬修车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王、赵的劳动报酬虽然不从高速路公司获取,但二人持有“高速公路急修作业服务卡”(已过期),驾驶喷涂“高速路急修服务车”明显标志、并按相关规定安装标志灯具的车辆,长期在高速路上以高速路急修人员的名义履行高速路公司的清障急修职责,频繁驾驶急修车进出高速路从事维修作业,由此认定高速路公司对二人的行为是明知并许可的,故应对二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死者家属的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高速路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赔偿20余万元;高鹏超载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赔偿6万余元;死者李志文明知车超载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剩余2万余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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