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赵 惟)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大学学生因相互嬉戏致人伤害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天与被告李强系某大学在校学生。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张天与李强在学生宿舍内为同学过生日时,在相互嬉戏中李强不慎用水果刀刺伤张天。当即张天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刀刺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肺挫伤。经鉴定,原告之伤未构成伤残等级。后因双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致张天起诉,要求李强赔偿损失。而李强认为,当天是张天用西瓜去抹被告的脸而自行撞上水果刀的,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
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在此次纠纷中,被告李强虽然不具有主观故意,但因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张天身体受伤的后果,同样存在过错。被告李强应对原告张天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李强垫付费用后,判决李强赔偿张天因此次伤害造成的损失1万余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d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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