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滩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由某信用社诉被告张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张某10万元补偿款。
2012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某信用社租用被告张某200余平米的门面房,用作营业使用,每月租金20元/平方米,租期10年。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实际使用房屋,不久原告便书面通知被告欲解除合同,但被告称并未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经法院审查,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该房屋一直闲置,被告张某多次找信用社理论,但对方称已经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原被告双方虽多次协商但未达成和解。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分别作原被告的调解工作,考虑到这些年被告张某的房屋一直闲置,没有收益,而且原告的解除通知并未实际送达被告,因此提出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的意见,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意见,确认解除合同,原告某信用社支付被告张某10万元补偿款,至此该起房屋租赁纠纷圆满解决。 (李培林)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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