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给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王俊是贡井某公司的一名职工,2013年7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14年6月止。2013年8月,王俊在该公司铆焊车间组合产品时,因组合产品倒塌砸压其左小腿,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王俊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经审理查明,由于王俊从入职到发生工伤仅一个月,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从王俊入职时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事故后一直抱着与王俊协商解决的态度亦未申请工伤认定。此后,王俊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已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王俊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其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25000元。
本案中,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因该公司未及时申请导致王俊之伤无法确定为工伤,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王俊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公司自行负担。经过开庭后承办法官的辨法析理,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一致: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王俊各项工伤待遇900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相关部门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亦有权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文中人物系化名(邓海川 记者 缪静)
编辑:张昊灿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