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兰昆 特约记者 吴明远)近日,由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贺某某故意伤害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今年只有23岁的男子贺某某是家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13日零时许,贺某某与朋友在我市汇东新区学苑街的一家夜宵店宵夜时与店主之子徐某某因催要烤生蚝发生争执,被其朋友劝离现场。贺某某不服气,返回夜宵店,在途中购买一把水果刀,用水果刀将徐某某左前手背捅伤。贺某某随即主动到汇东新区公安分局学苑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贺某某支付了徐某某的全部医疗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贺某某一次性补偿了徐某某损失共计2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据此,法院决定对贺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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