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廖蓝蕾)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就一起连环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辆驾驶人魏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计433174.8元;肇事车辆第三出借人倪某承担20%赔偿责任,总计108293.7元;因驾驶人魏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外,作为车主的第一出借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获法院准许;第二出借人刘某在出借车辆给倪某时尽到审查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去年8月初,市民张某将号牌为川CH03XX的私家小轿车交由朋友刘某保管。8月17日,刘某因不好意思拒绝朋友倪某提出的借车请求,在其出具一份《借车条》之后,把张某的车借给了倪某。同日,倪某又将车借给了朋友魏某,当晚7时许,魏某驾车搭乘着陈某、郑某二人在贡芝路朝蒙坳(小地名)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坠入公路右侧的河中,造成魏某、陈某受伤,郑某溺亡于车内。
今年6月,死者郑某的父母依法向贡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如此一桩连环借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应该如何划分赔偿责任,为何第二出借人刘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日前,贡井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邓海川为记者进行了剖析。
张某在无偿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查义务,并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张某出借的车辆无缺陷,或是有缺陷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那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在倪某提出借车要求时,不仅对倪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查,还提供了一份倪某借车时出具的《借车条》,上面载明汽车的基本状况和借车期限。在此过程中,刘某尽到了审查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倪某将车转借给魏某时,没有对魏某是否取得驾驶资格进行审查,故倪某应当对郑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次要责任;由于魏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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