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邓海川 记者 缪静)近日,贡井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资双方就工伤赔偿自行达成协议后,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
王元原系贡井某厂员工,2010年11月23日,王元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无护理依赖。2014年,王元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并自行达成《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该厂赔付王元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0000元。此后,该厂仅履行了7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支付。王元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支付剩余赔偿费用10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庭审中,该厂对双方所达成的《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不持异议,称“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才导致拖欠剩余赔偿款”。庭审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所欠王元的工伤赔偿费100000元由该厂分期偿付,并于签订调解协议时支付30000元,剩余7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协议内容履行自身义务。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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