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郑磊 记者 周孟娟)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王世刚系自贡人,199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8月2日因犯流氓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立强,系江西省上饶市人,199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9月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22时许,王世刚、李立强和被害人邹小明等人在大安区牛佛镇金牛广场西侧公路上吃宵夜。期间,王世刚因喝酒等琐事与邹小明发生口角,王世刚用啤酒瓶打邹小明头部左额,致其颅骨骨折。李立强见状上前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捅刺邹小明右大腿,致其右侧股动、静脉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邹小明被立即送往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10日死亡。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邹小明失血性休克(中度)属重伤二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邹小明死亡原因符合外伤性颅内出血合并右股动、静脉完全离断伤继发失血性休克死亡;邹小明颅脑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
2014年9月5日,王世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事实。同年9月10日李立强在王世刚的规劝和帮助下从江西省上饶市返回自贡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被告人王世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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