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蒋周德
汽车租赁行业问世10多年来持续地繁荣着,尤其是在各类大假期间生意火爆。一些私家车主应汽车租赁商家需求,将车挂靠到租赁公司放租;也有一些人看中租赁业高利润,投资买车专门用于放租。这看似是多赢的生意,却潜在隐患。有的因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有的因为被骗租而惹出麻烦,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私家车纷纷“驶入”租车行
进入新世纪,随着收入逐渐提高,市民对汽车的热情随之高涨,纷纷考取驾驶执照。一方面会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因为种种原因有些人又无车可开。为满足无车可开者的用车需求,2001年底,我市汽车租赁服务业应运而生。至2006年底,全市汽车租赁公司发展到50多家,备有200余辆车。目前,已经发展到近200家。
据了解,经常租赁汽车的人群主要是,踏上社会谋生的闲杂人员、刚拿到驾照的练车者、为出行方便和“装门面”的个体经营者、本单位无车和嫌弃本单位车低档而公款租赁者。在节假日,则明显多了用做婚车的新人、出游的大学生和无车家庭。
尽管汽车租赁公司在不断增加,但是在节假日,尤其是在国庆节、春节大假里,供需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商家为了在大假期间多赚上一笔,会征集一些暂时闲置的私家车“加盟”。这样的现象大约始于2007年春节。如今,超过80%的待租车,都是私家车主将车挂靠在租赁公司放租的。如此,汽车租赁商投入极低,车主也增加了收入。甚至有不少人投资买车用于放租,这些车主为了提高租车率,往往不只挂靠在一家公司。据了解,租赁公司一般收取租金的15至20%作为手续费。
11月4日,记者以自己有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寻求出租为由,先后拨通了6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电话。6家公司都明确表示可以挂靠,并详细问了车的型号、新旧程度、办理了哪些保险、能否安装GPS系统等。
发生交通事故被“烧带香”
私家车被委托给汽车租赁公司放租,一旦发生车祸,车主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9月10日16时20分,某职业高中学生、未成年人王大民无证驾驶一辆租来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贡井区长土镇政府路口下305省道后,往长土方向行驶。到场口左转上行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冲向公路右边商店,造成李元芳等7人受伤、商店受损的交通事故。11天后,贡井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大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次年3月,伤势最重的李元芳在与王大民父母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向贡井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审查、受理后,及时指派中心工作人员以非诉讼代理方式承办此案。经法律援助人员多方调查走访,了解到肇事车为沿滩区联络镇的翟小明所有,翟小明将该车交与汇西某租车行代为租赁。该租车行为了将车租赁出去,在明知王大民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竟然怂恿王大民向制售假证贩子购买假证。
由于此案涉及到王大民及其监护人、租车行、实际车主、保险公司等多方,法律援助人员尽管做了最大努力,找到各方就赔偿事宜反复协商,依然没能达成协议,案件只得转为诉讼。
类似案件并非只是单个。2010年5月21日,邓乾坤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有偿委托该公司将自己的一辆私家车对外放租。3天后,该公司在未审查吴小康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该车出租。当日晚,吴小康驾驶该车与戴三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戴三林受伤,戴三林搭载的赵洪生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荣县交警大队认定,吴小康负事故主要责任,戴三林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赵洪生近亲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荣县法院依法先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该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死者亲属损失12万元。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邓乾坤将不具有运营资质的车辆委托给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赁营利,系机动车使用不当,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进行相关审查,而将此车租赁给没有驾驶执照的吴小康,主观上存在过错;吴小康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失负主要责任。该院遂判决邓乾坤、吴小康分别给付保险公司交强险垫付给款3.6万元、8.4万元。
汽车被骗租抵押骗取贷款
汽车租赁行业是高利润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近年来,犯罪分子将车辆骗租后抵押、典当或贱卖的案件频频发生。涉案车若为挂靠的私家车,必会给车主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2011年11月上旬,浪迹社会的王平军开着朋友从租车行租来的一辆雪佛来轿车到宁波市去催收赌账,却碰到了债主谢明刚。谢明刚得知轿车来历后,叫王平军伪造一套这辆车的行驶证、保险卡、登记证书以及车主的身份证等,然后将车抵押给典当行骗取现金还债。这样做将钱车两空,王平军当然不愿意。他谎称自己身无分文,向谢明刚再借2000元钱办假证,遭到反对而得以脱身。
几天后,王平军回到荣县,开着朋友租赁来的轿车去找好友赵永强时,遇见了债主孙明威,被其逼着还了1万元。他得知赵永强因为欠孙明威的钱,其租来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被孙明威扣押,便和赵永强及另一位好友刘海波商量后,决定实践谢明刚支的“高招”。
不久后的11月21日,刘海波到某租车行租赁了一辆黑色大众朗逸轿车。赵永强设法把该车车主的信息搞到手后,和刘海波二人均以车主的名义,但分别用自己的照片,在自贡花1800元找假证贩子制作了两套朗逸车相关假证件。由刘海波以车主的名义,以朗逸轿车抵押借款签订合同的形式,诈骗王平军岳父的好友3万元。
3万元用完后,王平军又通过岳父帮忙,拿到朗逸轿车的钥匙,将车偷开走。11月28日,王平军3人开着这辆车到自流井区,向某典当行以抵押借款签订合同的形式,诈骗该典当行6万元。
随后,王平军等3人又伙同范芳婷、王大勇继续作案。短短两个月时间,5人作案数起,涉案金额57.9万元。
2012年1月21日,荣县某租车行老板发现其租赁出去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长时间停放在大安区凤凰大厦停车场,便与车主一道来到停车场欲用备用钥匙开走此车。相关典当行得知真相后,立即报警。
警方破案后,得知所有涉案车辆均为“走穴”的私家车。因为办案需要,以及典当行等相关单位、个人的损失赔偿问题,涉案车不可能在追回后立即发放给车主。车主和租赁公司就被骗取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的损失、涉案车长期“待岗”造成损失,以及车身损坏等损失的分担发生纠纷,久拖未决。
行业相关监管亟待加强
私家车大量“驶入”汽车租赁公司,成为特殊“野的”车,与目前缺乏相关法规和主管部门监管相关。
据了解,“走穴”的私家车主中,有一部分与租赁公司签定了合同,有的纯粹是临时帮忙照顾生意,自己赚点油费。但无论是哪种情况,一旦发生交通等事故,就至少牵涉到四方,处理起来十分麻烦。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说,私家车一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保险的性质就变了,成了营运性车辆,而营运与非营运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前者要高许多。因此私家车(除直接办理运营性保险的外)放租出去出了事故,在理赔时难免发生纠纷。两种性质的车辆使用频率不同,赔付金也不同。如果私家车主提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增加保费,一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将会正常赔付;如果不提前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了解到,1998年初,交通部发布、施行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主管部门,汽车租赁公司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可是该《规定》的核心管理制度是对汽车租赁企业设立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这一许可制度因为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再具有合法性,于2007年底自行废止。如此,该行业的准入门槛变低了,经营者开办汽车租赁公司只需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即可。由于缺乏主管部门规范管理,汽车租赁公司各自为政,无序竞争。
针对汽车租赁行业出现的私家车大量“走穴”问题,该部门一工作人员认为,在目前无专门法规、无主管部门监管的情况下,只有依靠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予以规范。(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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