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李平 特约记者 吴明远) 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9月16日,当时已满62岁的云南水富县的退休教师罗某某同晏某某等人来到我市汇东新区学院街一茶坊,罗某某谎称其承包的水富县太平镇某村组林地急需周转资金,用借得的周某某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和伪造的周某某身份证,假冒周某某的名义,与钟某签订一份借款金额为8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的借款协议。协议签订后,钟某在扣除5000元利息后,当场交付罗某某先期48000元,并于当日通过银行向罗某某提供的户名、卡号的建行卡转入3万元。其后,罗某某拒接钟某的电话,变更了手机号码,也不告诉钟某。2015年7月31日,钟某发现罗某某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假冒他人的名义,向钟某借款,且在取得借款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本案在审理期间,罗某某及家属与钟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昊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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