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消委会 记者 欧亚非)去年,荣县消委会开发区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购房订金纠纷。最终,房地产开发商全额退还了消费者罗某购房订金10000元。
2015年9月下旬,消费者罗某与荣县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协议,并缴纳订金10000元后,罗某因其他因素不愿购买,并多次与开发商协商退还订金事宜,开发商认为罗某违反当时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缴纳的10000元“订金”属于“定金”,按协议不予退还。于是,罗某向荣县消委会开发区消委分会投诉。
随即,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查验双方当时签订的认购协议及缴费收据。虽然缴费收据上收款项目注明购房“定金”,但认购协议书上第四条却是乙方(即消费者罗某)认购“订金”。由此,工作人员确认当时罗某缴纳的10000元属购房“订金”,而非购房“定金”,这只是开发商跟消费者玩的一个“文字游戏”,且此认购协议只是单纯的认购意愿书,而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不退还购房订金的行为已违反《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开发商全额退还了罗某缴纳的10000元订金。
消委会提醒——《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故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消费者的订金。
编辑:zhan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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