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消委会 记者 欧亚非)去年2月4日,富顺县消委会代寺分会工作员接到远在北京的刘先生的电话投诉,希望能帮助留守在老家代寺镇的家中老人。
经工作人员调查,刘先生夫妻二人长期在北京打工,家中只有年迈的父母。2013年12月28日,刘先生春节回家看望父母,在代寺镇街村何某某经营的电器商店内,花了2080元,为父母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彩色电视机。2014年8月8日,老人发现电视机不能开机,就将电视机送到何某某店中进行了维修。两个月后,电视机再次无法开机,老人又将电视机送去何某某店中维修。同年12月20日,电视机第三次不能开机,两位老人还是只有送去维修。不料在去年1月中旬,两位老人到何某某店中领取电视机时,却被告知电视机没有修好,需要换新配件,而此时已经过了一年的保修期,换新配件需要付费,老人只好给远在外地的儿子打电话,希望儿子寄点钱回来修电视机。刘先生接到电话后,认为经营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进行投诉,请求维权。
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代寺消委分会的工作人员约谈了经营者何某某,向他宣讲了相关法规。最后,经调解,何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无偿为两位老人调换了一台同品牌、同机型的新电视机。
消委会提醒——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因此,该电视机在保修期内,经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适用家用电器“三包”中的“包换”规定。
编辑: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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