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杨康 特约记者 吴明远)大安区高硐街无业男子刘某,专门尾随独行妇女,在巷道内对其实施抢劫。经大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现年25岁,2012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但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二天7时许,刘某见一妇女独行遂萌生抢财恶念,便尾随至大安区新民镇一巷道内,从后面抱住妇女并摔倒在巷道旁边的水沟里,后将该妇女身上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余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及其他物品。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刘某在大安区新民镇一公厕处见另一妇女独行,便尾随至该巷道内偏僻处,上前从后面将其按倒在地实施抢劫。刘某为制止该妇女叫喊反抗,用拳头打击其背部。刘某没有发现该妇女身上有财物,随即逃离现场。后刘某被该妇女及其丈夫追上并挡获。
编辑:zhangchi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