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缪静)捡到的信用卡,也不能冒名随意刷,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大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拾卡冒名刷卡6000元,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超盗刷金额的三倍,正所谓“偷鸡不成,倒蚀三把米”。
2015年8月12日18时许,52岁的富顺人葛某甲到大安区庙坝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自动柜员机取款时,拾得市民张某的银行卡后,分两次从该柜员机内取得人民币共计6000元。次日,葛某甲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人民币6000元及银行卡退还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之规定,被告人葛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葛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的钱财,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编辑:zhan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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