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缪静) 两男子酒后寻衅滋事,在公共场合接连惹事生非被民警抓获。近日,大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5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江某某(另处)窜至大安区大楻桶电大旁张某某凉菜饭馆喝酒吃饭后,以没有钱为借口不付饭钱。在吃饭的过程中,吴某某、江某某为敲诈他人钱财,故意将酒瓶摔碎在路上,并以路过的清洁工熊某某所驾驶的三轮车撞烂其酒瓶为由,将熊某某拦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熊某某敲诈勒索现金50元后才将其放行。当日14时许,二人又窜至大安区大楻桶路某某药房内,吴某某趁江某某向药店工作人员黄某甲买药之机,将黄某甲放在药店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黄某甲及时发现,抓住吴某某衣服后将被盗手机拿回。吴某某为抗拒抓捕随即在药店内拿起一把水果刀对黄某甲和围观群众挥舞后逃离现场。吴某某离开药房后,又以路过的72岁老人黄某乙骂自己为由,将其拦截后用水果刀架在黄某乙脖子上对其进行恐吓,以此达到泄愤的目的,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吴某某被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被被害人发现夺回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规定,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事生非,在道路上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编辑:zhang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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