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站在法庭审判席上,对自己因一时冲动犯下的罪行一直不停地表达着悔恨愧疚之情,声泪俱下……这是近日沿滩区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时出现在庭审上的一幕。
现年46岁的钟某开着自家轿车携家人回乡,进入沿滩区邓关镇新塘村的地界时,与对向谢某驾驶的车辆会车,钟某因为心急,便拦下谢某的车并敲打对方车辆引擎盖,随后又与谢某及谢某叔父谢某某发生争吵斗殴。在互殴过程中,钟某用手中的水杯击伤谢某面部左前额和谢某某鼻部,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谢某为轻微伤、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钟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谢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并最终得到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钟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遂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一审刑事判决。(龚 平)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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