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吴迪 记者 缪静)近日,富顺县法院对一起涉嫌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判处交通肇事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叶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靠在富顺县某镇农贸市场内。当日15时35分,由于该车手刹呈半拉状态,该车便向后滑行,先与吴科的两轮摩托车挂撞,后继续滑行与面馆前的摊位相撞,并将在面馆前蹲着洗菜的马嘉撞倒,造成马嘉当场死亡。经富顺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叶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50000元。
富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星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确保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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