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马成 记者 廖蓝蕾)近日,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城口县某矿业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向自贡市某化工厂供应18万余元的钡粉,双方结算后,自贡市某化工厂一直未付款。自贡市某化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于2013年5月以“决议解散”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注销,同日,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法院最终判决自贡市某化工厂的投资人刘某向重庆市城口县某矿业公司支付货款187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释法:自贡市某化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尽管自贡市某化工厂已经注销,但是投资人依然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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