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自贡市某皮具公司董事长毕某某,使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该卡本金191.225.21元。近日,自流井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毕某某将其恶意透支的191.225.21元退赔银行。
2011年9月22日,毕某某在自贡某银行申请办理一张牡丹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0万元,主要用于他自己的刷卡消费和取现金消费。2014年2月份左右,毕某某在自贡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买车后把牌照办完共花费了24万元,其中14万元是用这张信用卡刷卡消费的。
为了非法占有这张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2015年1月起,毕某某故意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在透支后采取改变电话、住址等联系方式,以逃避发卡银行催收。后经发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毕某某透支该卡本金为191.225.21元。
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在毕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后64次向其催收还款,最后一次是上门催收。 从其邻居口中得知,毕某某及家人已经有一两年没有在此居住,发卡银行在毕某某超过三个月期限后仍未归还其透支本金,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2015年9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同年10月14日,毕某某在自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归案,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自流井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7月11日被该院提起公诉。
随后,法院于2016年8月3日和9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并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对透支信用卡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属恶意透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银行催收的情况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也为毕某某作了无罪辩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相应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李平 特约记者 吴明远)
编辑:周童天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