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李平 特约记者 吴明远)甘某盗窃电瓶车时被民警发现,随即挥舞携带的匕首,以抗拒追捕。近日,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7月23日17时10分许,家住自流井区的男子甘某,来到位于汇东新区的一家快递网点门口,在盗窃韩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牌电瓶车的电瓶时,被路过此地的民警发现,甘某遂弃车逃跑,民警遂实施追捕。在追捕过程中,甘某先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改刀对民警进行挥舞,以抗拒抓捕。其后,该民警在其他过路民警的协助下,将甘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以构成抢劫罪。甘某是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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