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记者 蒋秀梅 见习记者 张昭屏)“原本栽种有绿化树木的一处堡坎,这几日,却被人用水泥浇筑成了一个停车平台,平台下既无加固,周围也无防护栏,而平台下不足两米就是人行通道,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17日,家住贡井区青杠林元梦嘉园小区的郑先生向记者反映。
居民:堡坎上修建停车位有隐患
接到反映后,记者赶往元梦嘉园小区进行调查。在现场,郑先生指着一处堡坎上的平台说:“这就是与我们小区相邻的生态苑小区,这个平台是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修建的,准备用于停车,但这个平台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记者看到,生态苑小区处于上坡地段,紧邻着下坡地段的是元梦嘉园小区。生态苑小区用一堵围墙与元梦嘉园小区分开,围墙外是宽约5米的泥土斜坡。斜坡下是用石头彻成近1米高的堡坎,堡坎下则是一条人行通道。生态苑小区的围墙缺失了一面,取而代之的是延伸出来的一块水泥地面。
郑先生指着突出的水泥地说,这里原本是围墙,前几天,被生态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找来的工人推倒后,用水泥浇筑成平台,欲作为停车位租给该小区业主。郑先生激动地说:“水泥平台下面是泥土,如果下雨后,泥土经过雨水浸泡,发生垮塌伤人事故由谁来负责?而且平台上无护栏,如果司机在倒车时不小心,车从堡坎上翻下来,伤及过往行人,安全由谁来承担?”郑先生告诉记者,这条人行通道一直是附近居民出行的主要通道,青杠林小学的学生也经常从此处通过。
物业:无权干涉修建停车位
就生态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修建停车位存隐患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该小区的绿城瑞景物业有限公司。该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此停车位是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蒋某牵头改建的。针对蒋某修建的两个车位,业委会曾在2015年9月,在小区里进行了一个月的公示。由于当时没有资金 ,便一直拖到2017年1月9日,由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签订协议修建停车位,租给小区业主,租金由业委会收取。该负责人称,物业不是执法部门,无权对修建停车位一事进行干涉。对于其中的具体细节,物业公司并不清楚,也未看到过协议。
业委会:由业委会承担安全责任
随后,记者采访了生态苑小区业委会主任蒋某。蒋某告诉记者,他所做的事情都是公益性的,没有半分钱工资,只是为了小区变得更好。修建停车位的地段,以前是绿化带,业主私自种菜,散发恶臭,引起了其他居民不满。经过业委会协商,决定改造成停车位。业委会将公示牌设置在改造的绿化带附近一个多月,但至今无人提出异议。
“1月9日, 105栋的业主张先生找到业委会,表示愿意出资金,修建2个停车位,建成后,张先生以每月200元的租金租下其中一个停车位,2个停车位的租金都由业委会收取。”随后,蒋某向记者示出了业委会与张先生签订的“修建车库协议”。
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建停车位,是否征求了其他业主的意见?对此,蒋某说:“我们只是采取公示的方式,业主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业委会提出,但是没有人提出。”当记者问及业委会有没有入户找小区各位业主征求意见时,蒋某称:“没有这个规定。”
修建停车位,既无居民投票决定,又无任何审批手续,如果一旦出现安全隐患,该谁来负责?蒋某告诉记者,如果出现安全隐患,则由业委会来共同承担。
相关部门:停工消除安全隐患
之后,记者走访了生态苑小区所属的贡井区筱溪街青杠林社区。该社区负责人朱冬梅说,社区接到该小区业主反映有人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带修建停车位一事后,到现场进行了了解。由蒋某牵头修建的这两个停车位,既未向社区递交任何合法手续材料,也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一旦出现安全隐患,任何人都无法承担后果。因此,社区干部多次与蒋某进行了沟通协调,但蒋某坚称,对修建停车位一事,业委会曾经进行了公示,有部分业主表示了同意,修建停车位,不会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出现问题,则由他来承担。因此,社区联系了区城管大队、建设局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了察看。
随后,记者采访了贡井区城管大队负责人。该负责人称,接到反映后,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了察看。经现场察看,该现场并未搭建任何东西,因此并不算违建,但该地段属危险地段,因此要求蒋某立即停工,并恢复其原状。
律师:业委会修建停车位违反规定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唐应欣律师认为,将小区绿化带变更为停车位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将小区内原有的绿化带改为车位,系改变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的行为,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是绿化带依法改建的停车位,产权属于业主共有,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该行为改变了小区规划,在业主同意后,还要经园林、规划部门审批。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这种行为并恢复绿化带。如果相关责任主体拒绝恢复原状,业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业委会与业主张先生签订《修建车库协议》,约定建成后,张先生以每月200元的租金租下其中一个停车位,2个停车位的租金都由业委会收取。根据蒋某的回应,将绿化带改建为停车位,只是采取公示的方式,没有业主提出异议。该程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修建车库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协议。如果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业委会成员因擅自修建停车位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本网将对此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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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下事项是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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