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钟铭 特约记者 吴明远)曾因犯诈骗罪刑满释放的宜宾男子,利用在我市一家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危某某先后负责我市某公司在富顺县和成都市某网点的收款和支出等工作。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底期间,将公司货款共计78605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不久,危某某在未归还货款的情况下离开该公司。2015年3月23日,民警在成都市二仙桥附近将危某某抓获。
在案件审理期间,危某某赔偿了公司20000元,并承诺分期归还剩余款项。法院依据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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