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宋积冰 记者 缪静)近日,大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某为了获得林某抵押贷款,通过网络联系用800元人民币购得其位于大安区凤凰乡某小区住房的假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后于2014年9月11日用其向林某抵押贷款1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为向他人抵押借款,通过网络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提供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真实信息,共同参与制作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曹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曹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的法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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