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龙治林 记者 林媛) 两小学生之间闹矛盾,引发双方家长互殴,一方家长更因此受伤入院治疗。近日,荣县法院新桥法庭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许影因伤害产生的损失7000元,由被告吴成赔偿70%,原告许影自行承担30%。
余小山系许影之子,吴子铭系吴成之孙,余小山与吴子铭二人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16年9月2日15时许,吴成、吴子铭到许影家中反映其子余小山拿了吴子铭的钱,之后二人离去。17时,许影与其子找到吴成及吴子铭,要求对其反映之事进行对质,吴子铭告知双方余小山当日未拿其钱后,吴成叫余小山离开时,用手拍打了其肩膀,余小山即与吴成形成抓扯,后许影也上前与吴成互殴。争斗中,吴成、许影及余小山均不同程度受伤。许影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余日。公安机关分别对吴成、许影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但双方对赔偿事项协商未果,致许影起诉请求判决吴成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吴成在证实许影之子余小山未拿走其孙子的钱后拍打余小山,引发双方互殴,并致许影受伤,在本次纠纷中具有较大过错,对许影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影在吴成拍打自己孩子后,未能冷静处理,继而上前与吴成形成抓扯并致自己受到伤害,对自身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吴成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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