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在自贡注册了一家投资公司,聘请周某在投资公司担任管理人。公司成立以来,违法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在自贡市汇东新区等地散发宣传单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资金900余万。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周某及苏某等同案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未退还部分900余万共同退赔本案各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苏某(另案处理)在自贡市注册成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策划及培训服务等业务。该公司租用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地点为办公场地,法人代表先后为周某、米某。苏某聘请被告人周某担任该公司的管理人,负责开展项目投资业务和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公司成立后,违法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高额利息的方式在自贡市汇东新区等地散发宣传单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并吸收资金,承诺返本付息。被告人周某根据苏某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自2014年4月以来,该公司以“一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向曹某、陈某等7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3万元,此款汇入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一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向陈某、戴某等4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万元,此款汇入该火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及其妻子岳某也向该两个项目投资共计87万元。马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一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该两个“项目”提供担保。
上述两家水电公司已支付苏某投资公司公众的存款利息确认金额为59万余元;归还公众存款资金本金为0元。各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为900万余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本案中受他人安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圆圆
编辑: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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