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莫顺艳 记者 缪静)富顺县某火锅店由于经营惨淡,其负责人卢明为招揽生意,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让其员工张明和徐超明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壳。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卢明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卢明是富顺县某自助火锅城的股东和负责人,在经营管理火锅城期间,为了招揽生意,在2015年5-6月期间的一天购买了一斤罂粟壳,安排徐超明在制作生产火锅底料时使用,当天二人将部分罂粟壳添加在炒制的底料中。此后,卢明将罂粟壳交给被告人张明保管。2015年下半年,徐超明、张明多次将罂粟壳用于生产制作火锅底料。2016年4-5月期间,卢明安排徐超明、张明将剩余的罂粟壳用完。于是张明把剩余的罂粟壳拿到火锅城,伙同徐超明在制作火锅底料时使用。其中2016年9月下旬和10月中旬,徐超明、张明二人两次将罂粟壳用于制作火锅底料,经检测该两次生产的底料中含有罂粟碱和那可丁成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1月案发后,三被告人虽极力掩盖案件事实,仍不能逃脱法网。该案历时两个多月终于“尘埃落定”。据了解,这是富顺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开始,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保护食品安全职责的实践。今年,该院已受理四件有关食品安全犯罪首次开庭审理并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记者了解到,卢明以外,法院以徐超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禁止被告人徐超明、张明在缓刑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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