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讯 (宋积冰 记者 缪静)近日,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陶某某、刘某甲、易某串通投标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大安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某甲公司在四川建设网对外公开发布自贡某动迁安置房项目及公租房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陶某某、刘某甲、易某商定借用资质共同投标此工程项目,共同分担投标相关费用,如中标后利润均分。2015年9月28日,三人借用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资质,共同制作两家公司标书投标此项目。2015年10月13日,某乙公司以中标价173327968元中标。2015年10月14日,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立案侦查。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上交串通投标的保证金80万元。
2016年4月5日,该工程第二次招标,2016年7月21日中标备案,中标单位为某丁公司,中标价为157860666元。被告人陶某某、刘某甲、易某串通投标行为造成招标废标,招标人重新招投标致使工期延误106天,大安区某镇人民政府每天支付群众安置过渡费11079.13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74387.78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陶某某、刘某甲、易某在大安区重大建设项目自贡某动迁安置房项目及公租房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共同编制两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串通投标,造成招标无效,致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延误工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74387.78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决陶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10万元;刘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易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10万元。没收本案赃款投标保证金80万元。
编辑:范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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